(2015)金执字第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张雪莲。被执行人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10层。法定代表人阎涛,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张雪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6158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张雪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东、苑陵街北1号楼3层3328号(合同号:07142085)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615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