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煋岚诉被告石玮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煋岚,石玮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34号原告:苏煋岚,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石玮琦,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煋岚诉被告石玮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煋岚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煋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煋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苏煋岚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