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军中与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中,徐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陈军中,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徐龙飞,男,1989年3月16日,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中诉被告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中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李 英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