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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军中与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中,徐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陈军中,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徐龙飞,男,1989年3月16日,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中诉被告徐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中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李 英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