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庆岭与郭继双、李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岭,郭继双,李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岭。被执行人郭继双。被执行人李腾飞。本院在执行陈庆岭诉郭继双、李腾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继双、李腾飞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