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余贵安申请执行罗伯平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贵安,罗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余贵安,男,汉,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罗伯平,男,汉,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诈骗本院受理余贵安申请执行(2014)绵刑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罗伯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