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利发盛镇人民政府行政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长岭县利发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542号(2015)长执恢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长岭县利发盛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利发盛镇人民政府行政确权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长岭县利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利镇府决字(2012)01号关于陈荣与王某某大门及过道争议案件的确权决定。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长岭县利发盛镇人民政府已按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所确定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