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与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沈阳金都铝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负责人杨利民,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与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撤回对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470.00元,由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潘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