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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53年4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6105211700025。法定代表人朱思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4405元、案件受理费5866元,同时执行费5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为由,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委托执行,执行中查明,在该案执行前本院已受理执结了数起被执行人为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见(2013)华执字第00034号、(2014)华执字第00072号执行卷宗],执行中已对其公司仅有的两处房产进行了处置,除此外该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该公司在华县无经营场所,亦无任何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已无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案退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