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玉洪与李应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洪,李应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洪,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应树,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李玉洪与被执行人李应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应树给付案款430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应树无银行存款;有二轮摩托车一辆,但年代久远,且未实际控制;名下有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农房,但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玉洪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洪本次申请执行案款43000元。被执行人李应树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玉洪案款43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玉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