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文娥与乔仙萍、李治江、乔倩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娥,乔仙萍,李治江,乔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55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娥,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仙萍,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治江,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倩萍,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仙萍、李治江、乔倩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姜文娥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执行费7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乔倩萍的工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