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与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冀东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61号。法定代表人郑廷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丰润区新城道61号。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丰润区新城道61号。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唐山冀东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