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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峰诉被告张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峰,张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郭云峰,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文,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峰诉被告张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