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峰诉被告张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峰,张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郭云峰,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文,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峰诉被告张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