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世先与郭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先,郭荣奎,崔西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222号原告郭世先,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被告郭荣奎(又郭二旦),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崔西连,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31号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世先诉被告郭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世先、被告凡国平崔西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荣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世先诉称:二被告于2001年2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将已在银行存款1年多的存折交给二被告,由二被告在银行将本息取走,该与二被告约定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后于2008年8月4日出具了证明一张,2010年8月21日二被告归还了本金10000元,但利息至今并未给付。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01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8月2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郭荣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崔西连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情况属实,用原告的存折取款10000元及200多元利息,但该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已分三次归还归还给了原告,前两次还是多少记不清了,最后一次还款是8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二被告出据了证明一份,以证明二被告借款及利息的事实。被告郭荣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崔西连质证后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崔西连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出据的证明一份,意见证明借原告的10000元本息已归还。原告质证后称证明是该书写,但利息并未给付,被告索要借条该不同意,所以出具了该证明。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明仅说明了二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未写明利息归还情况,对该证据证明被告归还1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已归还利息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郭荣奎于2001年2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将已在银行存款1年多的存折交给郭荣奎,由郭荣奎在银行将本10000元本金及利息200多元取走,双方约定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郭荣奎于2008年8月4日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张以证明借款的事实,2010年8月21日郭荣奎归还了本金10000元,并由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一万元已清”。另查明,被告郭荣奎与崔西连系夫妻关系。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应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仅归还本金,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为其出据的收据上注明10000元已清,意味着该10000元本金及利息已全部付清,原告否认,被告也未提交其它证据以证明利息已全部付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二被告郭荣奎、崔西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郭世先1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01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8月21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