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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520号(2015)长执恢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长民督字第386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申请费4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督字第386号支付令所确定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