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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选仕与肖荣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选仕,肖荣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廖选仕,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荣昆,男,生于1965年5月30日,汉族,居民。廖选仕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肖荣昆应当偿还廖选仕借款本息共计1032000元,支付申请费4696元,本案执行费1272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四川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乐山中心城区通江片区滨江路北段TJ-9-1-01号项目中的投资收益1036696元,但此项目尚未结算,无法确定其收益,暂时无法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锦审判员  艾寅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