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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吴锐琼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吴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第6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昌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锐琼,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6。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吴锐琼作出的珠国土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定2014年1月起,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石基村东南侧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占地100平方米(约0.15亩)。该地块在《珠海市金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显示为建设用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收到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国土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郁郁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