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臻法与安丰源、张进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臻法,安丰源,张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徐臻法,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安丰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进花,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臻法与被执行人安丰源、张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胶南民初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56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胶南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