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敬正林申请执行胡承钦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正林,胡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敬正林,男,汉,生于195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胡承钦,男,汉,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欠款纠纷本院受理敬正林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胡承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