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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大万与王珍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大万,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大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珍。再审申请人方大万因与被申请人王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大万申请再审称:1.王珍没有证据证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和平村1组1幢1层的房屋在拆迁征地补偿中多出来的面积是夫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无权分得超出房产证面积101.4平方米之外的赔偿款。2.方大万离婚后在与王珍按份共有的房屋内修建阁楼的行为应属于添附,对在自己不动产上添附所形成的财产应归属于方大万所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方大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方大万与王珍在2012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和平村1组1幢1层的房屋由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同月22日,因征地拆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面积为241.4平方米,方大万获得房屋补偿及残值回购费120700元。方大万在收到款项后,向王珍支付了4万元。方大万与王珍于2012年11月20日离婚,2012年11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即对该房屋进行实地测量登记,故方大万提出房屋补偿及残值回购费涉及的第二层的部分是离婚后才修建的即其在一天之内修建了一层房屋,与基本生活常识不符;且方大万在领取120700元后向王珍支付了4万元,与其提出王珍只应分得房产证上登记的101.4平方米对应补偿及残值回购费的一半即25350元不符。因此,在方大万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增加的部分面积系其与王珍离婚后修建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王珍应获得房屋补偿及残值回购费120700元的50%即60350元并无不当。综上,方大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大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