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瞿新瑞与李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新瑞,李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瞿新瑞。被执行人李松杰。瞿新瑞与李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汤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松杰给付瞿新瑞款16209.5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瞿新瑞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李松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松杰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