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刘国萍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刘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国萍,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国萍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一项确定执行人刘国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刘国萍,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不履行。为此,本院到金融机构、房管、国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兴柳的财产情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了被执行人刘国萍的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情况,暂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王俊华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超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