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后军申请执行何锐、赵德钿、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后军,何锐,赵德钿,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孙后军,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何锐,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德钿,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刘洪,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孙后军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何锐、赵德钿、刘洪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