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李文超、殷慧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林,李文超,殷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林。被执行人李文超。被执行人殷慧霞。李振林与李文超、殷慧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超、殷慧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振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超、殷慧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振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超、殷慧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振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习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