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魏志坚,李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魏志坚,李文静,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展鹏大厦一、二层。负责人:何静。委托代理人:陈柏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碧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魏志坚。被执行人:李文静。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商���大厦2209室。法定代表人:李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379号裁决申请执行魏志坚、李文静、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志坚、李文静名下的涉案财产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379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劲锋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