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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西娟与张永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娟,张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127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娟,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永海,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西娟与被执行人张永海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4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3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