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恢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启金、郑世鸿、何廷武、曾光明、姜启洪、李定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启金,郑世鸿,何廷武,曾光明,姜启洪,李定恒,蒲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同),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水洞子,组织机构代码:20500307-X。法定代表人靳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启金,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郑世鸿,女,生于1981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何廷武,男,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曾光明,男,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姜启洪,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李定恒,男,生于1951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蒲长春,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启金、郑世鸿、何廷武、曾光明、姜启洪、李定恒、蒲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3180元,同时被执行人姜启金、郑世鸿、何廷武、曾光明、姜启洪、李定恒、蒲长春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定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有存款人民币3047.26元,因被执行人李定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李定恒的前述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划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扣划)被执行人李定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40元;二、上述款项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户内(注明2015叙永执恢字第57-1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