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高材与樊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高材,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74号申请执行人田高材,男,1935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个体。被执行人樊荣,男,30岁,汉族,内蒙古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樊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田高材偿还借款本金32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执行费3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