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崔建华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华,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华,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