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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人民政府与唐山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人民政府,唐山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杨官林村。法定代表人吴东海,镇长。被执行人唐山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福乐园底商124-12号。法定代表人李润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人民政府申请唐山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