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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鲁琰诉被告张娜、张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琰,张娜,张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鲁琰,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张娜,住承德市。被告张敏,住承德市。原告鲁琰诉被告张娜、张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琰、被告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娜经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琰诉称,原告鲁琰与被告张娜于2010年9月13日协议离婚,将夫妻共有财产营运证姓名为张敏(被告张娜哥哥)车牌号为冀HT19**号的“羚羊”牌出租车一辆分给被告张娜,被告张娜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三年内还清。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债由被告张娜负责偿还。由于被告张娜当时无经济基础,原告代其偿还欠款5000.00元,连同应给付原告的50000.00元由张娜出具欠条一张。还款日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娜给付欠款55000.00元,被告张敏在冀HT19**号出租车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鲁琰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张娜为原告鲁琰的欠条一张,证明张娜欠款55000元的事实存在。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出租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给张娜了。3、出租车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该车由原告购买,与原户主没有任何关系了。被告张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张敏辩称,张娜的欠款与我没有关系。羚羊出租车不是鲁琰与张娜的共同财产,是我的车。综上,原告要求的债务与我无关。被告张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敏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称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字,转让的事也不知情,自己也不在家,事后才知道的此事。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且系合法取得,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鲁琰与被告张娜于2010年9月13日协议离婚,将登记为被告张敏(与被告张娜系兄妹关系)车牌号为冀HT19**号的“羚羊”牌出租车一辆归被告张娜所有,张娜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三年内还清。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被告张娜负责偿还。后原告代张娜偿还欠款5000.00元,连同应给付原告的50000.00元由张娜于2010年9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上述欠款自2010年10月起每月还款1000.00元,三年内还清。又查明,登记在被告张敏名下的出租车,原为冀HT19**号“夏利”牌,系由原告鲁琰家长出资购买,2001年10月1日,经被告张敏、张敏之父张铁山、原告鲁琰、鲁琰之父鲁士民等人协商,将冀HT19**号出租车的营运证以人民币45000.00元出让给鲁琰。后冀HT19**号出租车更换为“羚羊”牌,原告鲁琰与被告张娜于2010年9月13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归被告张娜所有。本院认为,被告张娜对原告鲁琰欠有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张敏辩称冀HT19**号“羚羊”牌出租车不是鲁琰与张娜的共同财产的辩解意见与原告举证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娜、被告张敏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张娜在离婚分得冀HT19**号“羚羊”牌出租车后经过合法形式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张敏。根据现有的证据,登记在被告张敏名下的冀HT19**号“羚羊”牌出租车仍属被告张娜的财产,如被告张娜不能偿还债务,原告鲁琰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车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如因被告张敏的原因导致冀HT19**号“羚羊”牌出租车灭失或失去应有价值,被告张敏应在该车价值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琰欠款5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张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志献人民陪审员  富艳丽人民陪审员  马忠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立红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