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浩与被告聂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聂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徐浩,男。委托代理人周运刚,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小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与被告聂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浩以被告聂小兵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徐浩负担。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郭橙程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胜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