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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顾怀群与邹美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怀群,邹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762号申请人顾怀群,女,汉族.被执行人邹美群,女,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0.370789万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 邓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李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