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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孙龙、翟艳与王代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翟艳,王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申请执行人:翟艳。被执行人:王代文(原淄川般阳川华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业主)。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翟艳、王代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