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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二新与蒋邦苗、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新,蒋邦苗,王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75-3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新,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邦苗,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继伟,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李二新与蒋邦苗、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