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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丙和与张广林、鲁俊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和,张广林,鲁俊生,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丙和,农民。被执行人张广林,居民。被执行人鲁俊生,农民。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法定代表人肖维明,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王丙和申请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张广林、鲁俊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丰执字第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