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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爱叶与王合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叶,王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叶。被执行人王合军。张爱叶与王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汤宜民小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合军给付张爱叶款86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爱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合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合军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宜民小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