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证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社斌、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周社斌,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证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龙,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同全成,男。被执行人周社斌,男。被执行人张晓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社斌、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证执字第468号执行证书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周社斌、张晓梅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曝光悬赏公告后亦未获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行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公证处(2015)澄证执字第468号执行证书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彦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