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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远,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成良,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以(2013)长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再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经开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以(2013)长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再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3)长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故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