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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胜才申请执行吴尧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才,吴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吴胜才,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尧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吴胜才申请执行(2014)川民提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吴尧贵与绵阳市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签订的位于滨江大厦一处门面的手签备案合同,但住建局只能查询到网签合同,无法对上述财产予以实际查封控制,同时滨江大厦因客观原因在绵阳市住建局仍无法办理相关证件,无法交易,另被执行人吴尧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