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孙志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栋,孙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栋,男,200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临江市。.法定代理人:孙忠伟,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孙志祥,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临江市。申请人孙国栋与被执行人孙志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