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37-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鹤,该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给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和车牌号为桂B×××××各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