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彩荣、于栋承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彩荣,于栋承,沈阳市盈通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证号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彩荣。被告于栋承。被告沈阳市盈通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潘镇马贝村.法定代表人;李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荣、于栋承、沈阳市盈通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彩荣、于栋承、沈阳市盈通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吉运集团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