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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该联社大河坎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冯伟,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无业。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26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90元、公告费320元。因被执行人冯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伟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已依法委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冯伟借款抵押物(南郑县大河坎镇艺苑小区505号楼2-407室房屋)予以评估。鉴于评估、拍卖程序期限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