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平泉鸿程开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平泉鸿程开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终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士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泉鸿程开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平泉县松树台乡古山子村。本院在执行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平泉鸿程开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平执终字第12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