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朱先钢、伊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卫东,朱先钢,伊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吕卫东。被执行人:朱先钢。被执行人:伊婷婷。申请执行人吕卫东与被执行人朱先钢、伊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