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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朱先钢、伊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卫东,朱先钢,伊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吕卫东。被执行人:朱先钢。被执行人:伊婷婷。申请执行人吕卫东与被执行人朱先钢、伊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