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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陈日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陈日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刘爱军,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日鹏,男,1982年10月3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XX,女,1981年9月1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诉被告陈日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军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日鹏、XX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日鹏撤回对被告陈日鹏、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返还原告刘爱军。审 判 长  张小惠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李 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