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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谢小柏与洞口县怀邵衡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洞口县水东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柏,洞口县怀邵衡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洞口县水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初字第55号原告谢小柏,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洞口县怀邵衡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周乐彬,该指挥部指挥长。被告洞口县水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水东镇境内。法定代表人尹广慧,该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谢小柏诉被告洞口县怀邵衡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洞口县水东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1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而由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曾洁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