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与被上诉人郭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郭旭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旭,男,汉族。上诉人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与被上诉人郭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律,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省下黄煤焦管理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