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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峰与被执行人杨维民、山东省优尔马特车业有限公司、何玉峰、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朱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杨维民,山东省优尔马特车业有限公司,何玉峰,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朱鸿,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28号申请人:刘峰,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西市街**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杨维民,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山东省优尔马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区商贸大道五金灯具城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民,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玉��,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丁坞镇小张村**号。被执行人: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岳高铺村南。法定代表人:何玉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鸿,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支路*号。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北极海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朱鸿,董事长。申请人刘峰与被执行人杨维民、山东省优尔马特车业有限公司、何玉峰、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朱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