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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张雪莲,女,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阎涛,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张雪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6158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雪莲、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张雪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东、苑陵街北1号楼3层3328号(合同号:07142085)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6158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 受 送 达 人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